淮南师范学院关于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7浏览次数:1129

各系、各部门:
为保证我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使教职工请假做到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教职工请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婚假、产假:请假期限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丧假:系直系亲属请假期限为3天(不包括往返路程所用时间)。
三、病假:提供县级及以上级医院请假建议证明。
四、事假: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系负责人批准;在4—7天的,分管领导批准;超过7天的须院长批准。
五、处级干部请假由院领导批准。其中,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由院长审批。
六、申请婚假、产假人员,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所在部门(系)负责人和计生部门签署意见;申请丧假人员,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所在部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事假人员,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系或院领导批准。《请假申请表》经批准后交人事处保存。
七、凡是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因请假影响正常上课的,请假申请须教务处签署意见。
八、教职工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应打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所在部门、系领导说明情况,并在返校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旷工处理。
九、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十、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校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一、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淮南师范学院关于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