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学术副校长选聘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4-07-17浏览次数:10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发挥校外优秀专家、学者和相关人才在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指导意见,做好学校学术副校长选聘管理工作,健全选聘和管理监督机制,加大高层次人才队伍引进,有效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创新引领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党管人才;

(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管理与服务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民主集中制;

(五)依法依规办事。

二、组织领导

学术副校长选聘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任职条件和资格

学术副校长是指学校根据一流学科、高峰学科、硕士点建设和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省委同意、采取柔性引进方式到校兼职的学术领军人才,主要从事学术研究、推动学术创新发展和学术成果转化等工作。

(一)学术副校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

2.视野开阔、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有重要学术影响,有带领相关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3.科研组织能力强,有较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界声誉,遵纪守法,治学严谨,师德师风高尚,清正廉洁;

5.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学术副校长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学术副校长应为B类及以上人才,C类人才中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2.A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B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C类人才中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B类人才、C类人才中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博士研究生学历,所从事专业应与学校一流学科、高峰学科、硕士点建设方向相同或相近,与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相衔接。

4.经学校认定,省外具有上述同等资格条件的人才。

四、选聘程序

(一)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学校一流学科、高峰学科、硕士点建设、人才队伍和科研平台建设等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遴选符合条件、有意愿到本校担任学术副校长的人选,向校党委组织部、校人事处优先推荐教育、化学与材料、电子信息等学科专家,符合条件的其他学科优秀专家亦可推荐。

(二)校党委组织部、校人事处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后,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定,议定后人选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三)学校党委经与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沟通一致后,向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提出选聘学术副校长申请并正式推荐,名额为1人。

(四)经省委研究同意后,按照以岗定约的原则,学校与学术副校长签订《聘任协议》,聘任协议书签订后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五、聘期和岗位职责

(一)聘期

学术副校长聘期一般为3年,首年为试聘期,试聘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

(二)岗位职责

学术副校长在聘期内可参与学校领导班子分工,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根据学校的战略目标和发展定位,落实学校发展规划,为学校发展做好决策咨询;

2.聚焦学校发展核心任务,以科研创新为重点,加强学科建设,推进有组织科研,充分发挥学术把关、示范引领作用;

3.围绕学校学科布局,统筹推进科研平台建设及科研成果转化;

4.统筹抓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

5.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具体岗位职责、聘期考核目标、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由学校党委根据学校情况结合学术副校长实际议定,并在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考核评价

(一)对学术副校长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聘任期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履职成效和廉洁自律等。

(二)年度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首年年度考核评价可与试聘期考核结合开展,考核评价结果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学术副校长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学校党委报告年度工作开展、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等情况。

(三)聘任期满考核评价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会同学校党委组织实施。主要采取查看资料、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学术副校长本人撰写任期工作总结,学校提供现实表现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材料。

(四)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兑现报酬和续聘、解聘或全职引进的重要依据。

七、薪酬待遇

(一)学术副校长薪酬由学校党委根据学校引进人才政策,结合目标任务要求,参照本校同类型、同层次人才薪酬标准合理确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年薪150-200万元。

(二)薪酬一般由基本薪酬、绩效和任期奖励三部分构成。基本薪酬60-80万,绩效45-60万,任期奖励45-60万。其中,绩效主要根据在校工作时间、工作量、目标任务完成、学术研究成果转化、年度考核情况等发放;任期激励考核待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薪酬标准由学校、学术副校长及其所在单位三方协商确定。

(三)学术副校长在聘任期间以淮南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可享受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政策。

(四)学校为学术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办公等条件保障;应根据学术副校长工作需求,为其配备学科团队助手。

(五)在选聘学术副校长工作过程中,亦可以根据“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经双方协商,依据工作目标、任务,另行确定共同认可的薪酬待遇。

八、管理监督

(一)学术副校长实行聘任制,不列入省管领导人员管理,不占高校领导班子职数,日常管理由学校党委负责。

(二)学术副校长应保证在学校的工作时间,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聘任协议中明确。聘期内要自觉接受监督,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学术副校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社会组织兼职审批、出国(境)管理等事项,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续聘与解聘

(一)学术副校长聘任期满考核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以续聘。续聘工作由学校党委向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学术副校长任期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高校党委可根据需要与本人协商,本人愿意及所属单位同意可以全职引进,全职引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三)学术副校长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解聘有学校党委提出申请,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1.年度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2.受到相关责任追究的;

3.不适宜担任所聘职务的;

4.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6.其他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

(四)学术副校长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五)学术副校长解聘时,应按照规定做好工作交接。

十、附则

(一)在学术副校长推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参照学校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二)本方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