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0浏览次数: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进程,完善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提高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 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皖教政法〔20217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学校内部办学行为,能够反复适用的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属于暂时使用到的文件可用暂行”或试行”。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淮南师范学院章程在校内规范性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淮南师范学院章程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学校办学工作实际,体现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发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部门,综合负责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统筹规划、清理、汇编等工作;学校依法治校

办公室是学校合法性审查的专业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公开。

各职能部门是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承担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解释、修改、废止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汇编等工作。

  1. 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包括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通过、公布等四个步骤。

第二章  起  草

 学校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修订及废止校级层面规范性文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类别分别向学校党委行政提请立项,对立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规章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进行论证说明。

 起草规范性文件,牵头职能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团体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规范性文件起草时,起草部门应当准备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目的、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起草规范性文件,牵头职能部门应当对现行的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应当在送审稿中明确予以废止。牵头职能部门应按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及时完成送审稿,报校发展规划处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校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有关部门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后,应及时移送规范性文件移至校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文件起草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南师范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批表附件1

)其他相关材料。

依法治校办公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淮南师范学院章程》;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 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法学专家、法律顾问或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咨询论证。

十四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在审查结束后,根据下面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提出审查通过的意见。

(二)对内容基本合法,存在法律常识性错误、语言不规范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三)对超越法定权限、超越《淮南师范学院章程》规定的,提出纠正并修改有关内容的意见。

(四)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提出不予通过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学校决策会议或制发文件。

第四章 审 议 和 公 布

六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学校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内容,牵头职能部门应通过相关部门会商的方式,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经过充分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牵头职能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

十七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通过内容合法性审查、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相关部门会商各领导小组讨论等多种形式审议后,应再次组织认真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稿

十八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起草部门依据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分别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符合《淮南师范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中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依据前述办法规定的决策形式和程序进行审定。

其中,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根据其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进行审议、审定或审议通过。

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经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议决定进行修改完善;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再次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审议。规范性文件审议稿通过后,按照学校发文程序,报送有关校领导签发。未经会议审议,不得将规范性文件直接报请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五章解释、修改和废止

二十一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由其授权起草部门行使。

二十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三)其他需要由学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的书面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属于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运用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由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可以向牵头职能部门书面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说明发生疑义或异议所涉及的条文及申请解释的理由,牵头职能部门在收到解释申请后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解释的将申请及解释办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提出,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联合制定部门对解释申请加以审查

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作进一步解释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解释的,且在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会商相关部门后给予答复;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同意后作出解释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或国家方针、政策的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对于需要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党政办公室定期汇总以清单方式进行公布。



第六章清 理 和 汇 编

学校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分为定期全面清理与即时专项清理。学校党政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定期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起草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时,起草部门应全面核查由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不同情形予以修改、废止或者续展。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学校党政校办公室联合发展规划处负责全校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师范学院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试行)》院发〔200976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