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劳务费及补充性绩效发放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7-11浏览次数:6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和收入分配秩序,有效、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要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字〔2012〕488 号)精神,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滥发津贴补贴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工委〔2016〕49 号)等文件要求,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等,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费发放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工作必需、严格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校外专家劳务费、学生助研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发放。劳务费发放标准应以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为依据,无校外经费(或校内专项经费)来源、无明确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校内人员一律不发放劳务费,校内行政坐班人员工作时间内或本职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发放劳务费。

(二)工作必需。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鉴于高校工作的多样化和学术(专业)性,对确需体现贡献又无法纳入常规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的非工作时间的非本职工作,制定补充性绩效工作量标准,实施严格审批、总量控制,纳入绩效管理。

(三)严格管理。个人或单位组织开展的讲学、评审、鉴定、论证等,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和重大突击性项目,要履行事先报批手续,按照管理权限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门汇总备案。

第三条 规范预算来源。所支出经费必须有明确的符合财务规定的预算来源, 除有明确政策规定外,学校正常预算经费一般不得支付校内职工各种劳务酬金和加班费,校内教职工特殊劳动付出原则上全部纳入绩效管理。

第四条 加强组织管理。学校成立由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务费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劳务费的监督管理及补充性绩效工作量的集中审定工作,重要事项提请学校会议研究。劳务费审查小组按以下原则对劳务费及补充性绩效工作量实施分类管理和审批:

(一)校外人员劳务费、学生助研费、校内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不纳入学校绩效管理的项目由承办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及时发放;

(二)有校外经费来源或专项经费且有明确政策依据的需经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出具资金证明后报人事处备案,在专项经费范围内及时发放;

(三)校内补充性绩效工作量由劳务费审查小组会议审批,实施总量控制后纳入年终绩效发放。

第五条 严格总量控制。对校内加班费、值班费、补充性绩效工作量实行发放标准和发放总量双重控制,超出控制总量的部分不予计算和发放,值班费的发放以学校值班通知公告或值班表(须经学校批准备案)为依据进行核算。

第六条 实施清单管理。劳务费及补充性绩效工作量标准实施清单式管理,未列入清单目录的一律不得安排劳务费发放或补充性绩效工作量计算。各类项目劳务费和补充性绩效工作量标准为上限要求,不得超出。

(一)讲座类。聘请校外专家举办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咨询报告会等,从各单位业务费或课题经费支出。有校外经费等来源的项目,需聘请校内专家举办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咨询报告会等可以按标准发放劳务费。其它校内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咨询报告会等一律不发放劳务费,计算工作量后纳入绩效管理。

(二)评审类。聘请校外专家对各类教学、科研、人才、学科等项目评审,国家级课题申报论证,职称评审,招投标项目评审,以及成果鉴定与评奖、专项评估、各项竞赛活动评比等,成员一般不得超过 7 人(国家政策规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评审项目较多,涉及到专家学科分组,每组一般不超过5人,并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评审费从各单位业务费或课题经费支出。有到账经费的各类课题开展校内评审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审批后按标准发放。其它校内人员参与的评审类活动一律不发放劳务费,计算工作量后纳入绩效管理。

(三)审稿类。由学校主办发行的学术性刊物,聘请校内外专家的审稿及作者稿酬等费用,参照淮南师范学院学报有关规定支付办法执行。无校外经费来源情况下校内人员一律不发放劳务费,计算工作量纳入绩效管理。

(四)考试类。常规教学计划以外的专项考试命题、监考、巡考、考务、阅卷等可按标准发放劳务费。期中、期末、补缓考等常规教学计划内考试的有关工作一律不发放劳务费,由二级学院在二次分配中体现。

(五)培训类。有校外经费来源或对外服务经费的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可安排讲课费、班主任费(管理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无校外经费来源或对外服务经费的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仅安排专家讲课费,具体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六)加班类。因临时性、突击性、专项性工作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完成工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给予一定的加班补助,加班费实行总额控制,纳入绩效管理。

(七)三助类。学生助教、助管费,按照学生勤工助学标准发放。有到账经费的各类课题可按标准发放参与课题的学生助研费。

(八)值班类。经学校同意的安全保卫、后勤管理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安排的特殊保障岗位,在晚间、双休日、节假日可领取值班费,值班费实行总额控制,纳入绩效管理。

(九)其它类。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的变化,其它未纳入上述类别确需发放劳务费的,承办部门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会议审定后增列入发放目录。

第七条 审批程序。按照“谁经办、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劳务费发放实行经办单位申报,下载相关附件录入信息并打印纸质版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填写各类人员劳务费发放审批表后,按流程分级分类审批。

(一)校外专家和学生的劳务费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校外专家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开户行名称(具体到支行名称)、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校外学生(如联合培养研究生、其他高校学生参与课题等)按校外人员申请劳务费。

(二)有校外经费来源(或专项经费)的项目运行劳务费可按合同约定或校内文件及时发放。

(三)无校外经费来源(或专项经费)且发放对象为校内工作人员的补充性绩效工作量申请,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补充性绩效工作量审查小组集中审批通过后纳入绩效发放。

(四)超过财务规定的审批限额的,由经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还需经校长审批。一次性劳务费发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承办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方案提请学校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相关规定。除学校批准同意开展讲座或担任评审专家外,教职工参加正常的工作会议、教研活动、学术活动、校园科技文化活动,不发放劳务费;除学术(专业)性工作外,领导干部职务行为、教职工正常履职,不发放劳务费。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整合归并,统一进行,不得采取分解分拆项目内容、增加天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确需配备工作人员的评审工作,按照不超过专家人数的1/4配备。

第九条 责任追究。劳务费审查小组应切实履行审查监督责任,在审定补充性绩效工作量时,不得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否则追究集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作为劳务费发放的第一责任人。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费,严禁虚报、超报、重报项目和人员名单等方式发放劳务费,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并按《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 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 31 号令)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对非经劳务费审查小组审查的,到人事处备案的劳务费项目,实施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批、谁解释,承办单位应对经费来源和政策依据负责,出现违反劳务费发放规定和违反财经纪律的,承办单位、经办人和签批领导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对发放对象为校内人员的劳务费(具体指本办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及劳务费审查小组审查未通过再次申报的补充性绩效工作量的审批,承办单位必须提供申报理由和支撑材料,并提供经办人、审批人承诺书,以切实督促经办人、审批人严格掌握并执行劳务费发放政策,履行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补充性绩效工作量计算标准仅适用于执行绩效工资政策的校内职工,其他人员参照学校所在地小时工工资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之执行,原《淮南师范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校人事〔20201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办法与此相矛盾者,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