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高校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教思政〔2021〕9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辅导员绩效津贴是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教职工的专项津贴发放。
第三条 辅导员绩效津贴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提质增效原则。坚持“以任务为基础,以质量为导向”,促进辅导员明晰工作任务,切实发挥绩效津贴在激励辅导员提高育人能力与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优劳优酬原则。强调辅导员工作业绩在绩效津贴中的主导作用,既要惠及全体辅导员,又要体现工作水平和工作量的差异化,激发绩效津贴的分配活力。
(三)考核优先原则。年度工作考核是辅导员绩效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津贴发放需结合考核结果等级合理拉开差距,不合格的,予以停发。
(四)负面清单原则。党委学生工作部每年年初收集本部门各科室关于专职辅导员在日常工作期间的负面清单,并反馈至各二级学院,绩效津贴分配中应适当予以缩减。
第二章 发放范围
第四条 辅导员绩效津贴发放对象为我校已在安徽省高校辅导员信息库登记备案的在职在岗专职辅导员(包括二级学院分党委副书记)。
第五条 因入职和岗位变动加入或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的人员,其津贴按照在辅导员岗位的实际时间核发。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减发或停发绩效津贴:
1.因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3.不能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第七条 辅导员休产假、脱产读博期间,停发基础性津贴的同时,原则上不再发放辅导员绩效津贴,原停发的基础性津贴转为二级学院绩效性津贴。
第八条 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的人员,其津贴按照在辅导员岗位的实际时间核发。
第九条 2022年新入职辅导员其津贴按照在辅导员岗位的实际时间核发。
第三章 发放细则
第十条 二级学院报辅导员绩效津贴分配方案中须严格按照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优秀、良好与合格档次,因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有限,部分二级学院无辅导员考核优秀人员,二级学院可按照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良好等次先后排序,并结合辅导员在本学院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辅导员档次,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副书记的辅导员绩效津贴发放列入二级学院辅导员绩效津贴分配方案中,具体档次原则上按照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3名新疆籍专职辅导员按照学生处统一管理进行辅导员绩效津贴发放。
第十三条 为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二级学院辅导员绩效津贴分配方案中优秀与良好档次间不低于600元/年,良好与合格档次间不低于600元/年。
第四章 发放流程
第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每年年初按照二级学院实有辅导员数以人均每年4800元标准制定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绩效津贴核拨方案上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辅导员绩效津贴分配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辅导员岗位津贴为专项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审批后本单位辅导员绩效津贴分配方案测算具体发放金额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于每年年底对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绩效津贴发放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辅导员绩效津贴按照发放细则足额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