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30浏览次数: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广大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以德为先。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二)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发挥职称评聘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积极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中争先创优。

(三)分类评审。以人才特长、学科属性和岗位特点为依据,完善分类评审体系,设置科学合理、差异化的评审条件,重点考察申报人业绩与贡献。

(四)规范程序。规范评审程序和评审环节,严格评审组织要求,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强评审过程监督。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权限

第三条 申报人应为与我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非事业编)。

第四条 本办法所及职称系列包括我校具有评审权和需委托第三方评审两大类型。其中:教师系列、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中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三个系列,学校按学科大类设置评审组自行组织评审;符合学校岗位需求的其它系列职称,学校向省级主管部门推荐进行第三方评审。

(一)教师系列职称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实验系列职称分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

(二)工程技术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审计系列、卫生系列、编辑出版系列和档案系列等人员的职称申报,学校将根据专业技术岗位需求量及空岗数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由学校负责向相应机构推荐评审。

第三章  评审指标

第五条 学校每年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体状况和结构为基础,同时考虑学科专业平台建设及高水平成果等因素,核定我校当年各等级职称评审指标。评审指标为评审通过人数上限,最终通过人员的数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职称转系列评审指标视当年参评情况统筹设定。

第六条 根据队伍建设发展需要,学校设定专项高级职称评审指标用于当年度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和教师教育课程教师等学科专家评议组的评审;设定专项高级职称评审指标用于委托评审申报人员的推荐评审。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2023年起,我校教师系列高(中)级职称,申请人可以选择《淮南师范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修订)》相关条款提出申请,学科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审;实验系列高(中)级职称,申请人可以选择《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教人〔2022〕2号)相关条款提出申请,学科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审。

中级政工师职务评审中学历资历和论文著作条件等,按《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皖宣字〔2011〕22号)和省政工职评办《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八条 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表现是教师和实验系列职称、中级政工师职务评聘的首要考察指标。对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表现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对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三年内不得推荐晋升高一级职称。“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评审。

第九条 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凡申报教师及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须在上一学年申请听课并已被听课,学校相关部门对其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督导听课、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指导学生等进行综合评价,教学水平评价不合格者,不推荐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负责全校职称评审工作,在政策制定、方案审定、协调落实和督促检查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职评办”),设在人事处,负责职称评聘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长兼任。人事处负责审核申报者的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等材料;教务处负责申报人员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和教学业绩材料审核;科研处负责申报人员的学术道德审查和科研业绩材料审核;二级学院对申报人所有材料进行初审;学校纪委办全程监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协同职评办受理教师的申述、检举,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专家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党委书记、校长任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学科评议组组长及评审专家任委员,人数不少于19人,其中委员全部为教授,本校专家不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评审专家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并向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少于5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中的校内专家,由职评办在校纪委办监督下从本校教授中抽选,校外专家从安徽省高校人才专家库中抽选。评委会及学科组专家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量应占上年度专家总数的1/3以上,同一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得连续超过3次。

第十四条 评委会(学科组)按照核定指标限额,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推荐)人选。学科组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会议专家数1/2以上方可推荐,确定建议通过对象并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以上方可通过。通过(推荐)人数超过指标限额,按照同意票数多少排序确定通过(推荐)人员。评审结果以专家充分评议后的一次性投票表决为准,不进行复议或增补投票,如有指标空余留于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考核推荐专家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 5人,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评议、推荐等工作。学生处牵头组建专职辅导员职称考核推荐专家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及长期从事思政教育的专家等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专职辅导员申报职称的资格审查、考核评议、推荐等工作。马克思主义学院牵头组建思政课教师考核推荐专家组,负责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申报职称的资格审查、考核评议、推荐等工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评审方案。职评办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岗位职数等情况,研究制订当年度评审实施方案,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经同意后实施。

2.发布开评通知。根据教育厅批复和学校工作安排,发布年度职称评聘工作通知,组织评议评审工作。

3.个人提出申请。申报人根据岗位和自身情况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等业绩成果及必要证件等相关材料,签订诚信承诺书。

4.二级学院资格初审。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受理个人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5.部门审核确认。科研处负责代表作相似性检测,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考核,人事处组织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并与申报人按照《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服务期管理规定(暂行)》(校人事〔2020〕7号)签订职称评聘协议。

6.评议推荐。各二级学院制定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推荐方案,并结合各专业岗位情况评议推荐人选并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排序向学校推荐。申报政工师人员由所在部门进行评议后,确定是否推荐到学校。

7.申报材料公示。人事处对各部门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后,对申报人员原始材料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8.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申报人参评资格后,向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9.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对专题报告和通过资格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10.学科组及评委会评审。校评委会及学科组按照既定方案组织评审,对照岗位条件全面审查申报人情况,衡量其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投票决定通过人选,且学科组投票以超过1/2(不含1/2)赞成票为通过,专家委员会投票结果以专家委员会实到人数的2/3(含2/3)赞成票为通过。破格申报人员应向学科组述职(答辩),重点阐述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

11.评审结果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监督。

12.学校会议审定。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属于不属实意见)后,学校召开党委会审定。

13.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将评审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14.学校下文聘任。经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学校对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职评办负责签订聘任协议等事宜。

第七章  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 根据《安徽省关于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20〕18号)文件精神,学校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凡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直接考核评定教师或实验系列高级职称。

第八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报教师和实验系列高级职称人员代表作必须进行相似性检测与匿名外审鉴定。个人提交的所有代表作送审材料任何地方不得出现姓名等个人信息,否则取消职称评审申报资格,责任自负。每年只送审一次,当年不得要求重复送审或更换重新送审。

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教授、正高级实验师的人员应提交送2篇(部)代表作(其中以学术论文作为评审条件之一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代表作),且原则上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以学术著作作为评审条件之一的必须另行送审。

代表作相似性检测结果不超过25%;每篇代表作均由3名同行专家鉴定,申报正高职称的,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两达一基”及以上视为通过;申报副高职称的,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两达一基”及以上视为通过,若鉴定结果为“一达两基”视为原则上通过。

第十九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校工作,根据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学校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为讲师。

第二十条 新调入学校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现岗位专业技术系列不一致的,应按程序申请转系列评聘。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及时申请转评与现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转岗评聘的要求按照我省和学校转岗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和稳定教师教育系列课程队伍建设,打造师范特色,考虑到学科差异,对于近年来由中小幼学校引进的从事教师教育课程教学的高级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基本任务后,可暂不实行代表作鉴定,根据任期内教学科研业绩转评相应职称。

第二十二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推荐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评聘条件以各系列省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申报人均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对本人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且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与当年申报晋升职称的人员有直系亲属、配偶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即不担任当年的评审专家;与申报人有直接师生关系的,在评议该申报人时,评委应予回避,但可参加投票。参加抽取评审专家名单的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对参与评审、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其他非评审相关人员不得干扰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委信息及联系评委要求在评审过程给予关照。如有申报人干扰评审工作,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且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如有非评审相关人员干扰评审工作,一经查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公示期间,纪委办及人事处负责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联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未获通过的,当年不进行复评。下一年度必须取得新的业绩成果才能申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试行教师分类管理。教师系列高级职称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等各类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它文件中涉及职称评审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本办法未规定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上级如有政策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有权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校的发展实际和工作重点,对各级各类职称评审的业绩资格条件进行调整,未尽事宜根据本办法精神及原则制定实施细则,且由学校会议研究决定修改后正式实施。如无修改则继续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职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