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维护教职工队伍的稳定与发展,保障教学、科研、服务管理等工作的正常需要,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服务期类别
第二条 教职工服务期包括基本服务期和继续教育服务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服务期和其他服务期。
第三条 基本服务期是教职工入职时与学校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教职工入职后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项目分别增加的服务期,与基本服务期累加计算总服务期。
第四条 基本服务期具体标准为:
1.高级职称、博士基本服务期为8年;
2.中级职称、硕士基本服务期为5年;
3.其他人员基本服务期为3年;
4.学校安排其配偶工作的人员,基本服务期在上述基础上延长2年。
5.柔性引进人才一般可不设服务期要求,因工作需要确需明确服务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服务期是指各类人员在职接受继续教育的服务期限,包括国内外攻读学历(学位)、访学、博士后进站、单科进修等类别。具体标准为:
1.在职取得学历(学位)后服务期分别为博士8年、硕士5年。
2.访学、单科进修等非学历进修按照脱产学习时间界定其服务期,服务期按照实际进修时间进行延长。
3.博士后出站后服务期延长2-3年,具体以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准。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服务期是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须履行的服务期限。具体标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服务期分别为5年、5年、3年和2年。
第七条 其他服务期是指除以上类别外,学校认为有必要规定服务期的,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确定其服务期限。
第三章 服务期计算
第八条 服务期计算
总服务期=基本服务期+继续教育服务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服务期+其他服务期
第九条 各类服务期起算时间
1.基本服务期从教职工进校报到之日起计算。
2.继续教育服务期一般应从教职工继续教育结束返校之日起计算。
3.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服务期从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后计入总服务期限计算。
4.其他服务期从学校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几类服务期分别计算累加,互不冲抵。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服务期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计入服务期限:
1.请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者;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者。
2.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脱产继续教育期间。
4.访学、单科进修等非学历进修期间。
5.违反纪律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
6.经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服务期管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各类人员在服务期限发生变化的时间节点,均应与学校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如未签订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离校申请。仍坚持离开学校的,必须经学校会议研究同意其申请后,方可启动离校程序。
第十四条 服务期未满离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缴纳未履行服务期的经济补偿,停止其科研启动经费报销并收回剩余部分,交回学校有关资产。引进人才基本服务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服务期、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等继续教育服务期等未满1/2的,须全额退回学校支付的全部安家费、购房补贴(或人才住房)等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奖励费用、继续教育脱产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等费用;其服务期超过1/2的,可按照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未履行服务期的经济补偿=未履行服务期限×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1. 正高级职称、博士20000元/每年
2. 副高级职称 12000/每年
3. 硕士、中级职称 6000元/每年
4. 其他人员 4000元/每年。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申请离校的,按照继续教育期满后相应服务期标准计算继续教育服务期。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 “同进同出”的原则, 教职工本人调离或辞职时,配偶/子女享受安置政策的,同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调离或辞职的教职工,如在学校有校内住房的,调离或辞职时,必须退出校内住房,退房标准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各类人员在申请离校期间,仍需服从单位安排,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离岗者,学校将按旷工对待,并按照学校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封存档案,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