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1-06-11浏览次数:322

一、工伤快报

受伤害职工委托人到人事处填写《工伤快报表》,且须在受伤48小时内将该表报送至社保局工伤认定部门进行登记。

二、工伤事故调查

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调查事故原因,提供因工受伤证明材料,工伤事故情况说明(二级单位盖章签字)至人事处劳动保障与社会保险科,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联系相关部门成立调查小组(三人以上),调查事故原因,经过等,形成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小组成员签字)。

三、工伤认定提供材料

基本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到人事处领取并填写,法人签字,学校盖章)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诊断证明和初次诊疗资料

5、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2、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3、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收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认定材料须在受伤后一个月内提供。

四、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为工伤后,如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完整的住院病历(如出院超过三个月还须提供近期发查资料)、鉴定费、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至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认定为工伤后工伤待遇办理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要送往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办理挂账治疗手续,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1、挂账治疗办理

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工伤职工仍需继续治疗的,先和医疗机构结清垫付期间的医疗费用,填写《淮南市工伤职工挂账治疗申请表》,重新办理挂账住院(或门诊)手续。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时,填写《淮南市工伤职工挂账治疗申请表》,办理挂账手续。

2、转诊转院治疗办理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填写《淮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2份),报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院(急诊转院的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未经批准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康复治疗办理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在完成康复治疗确认后,填写《淮南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2份),持《工伤康复确认结论书》,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申请康复治疗,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住院康复治疗。

4、异地救治办理

工伤职工工作场所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时,可在当地工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病情稳定后需转回统筹地区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外救治时,填写《淮南市工伤保险异地医院治疗备案表》,7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异地居住就医办理

户籍在非统筹地区的工伤职工,填写《淮南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可在户籍所在地选择2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在已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治疗时需先垫付治疗费用,一个季度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一次,符合规定的费用给予报销。未经批准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必须开通金融功能。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费:填写《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鉴定费发票。

伤残津贴及护理费:《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填写《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原件、复印件(1份)、其他需要的材料。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1)门诊医疗费:《工伤待遇申请表》(2份,单位盖章)、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

(2)住院医疗费:《工伤待遇申请表》(2份,单位盖章)、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住院费用总清单(1份,医院盖章)、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申报交通费、食宿费的,需提供票据原件。

(3)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报送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需要准备以下有关材料:

属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的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等证明资料;

省、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以上证明材料申报时携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配置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时,填写《淮南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2份),与工伤职工签订《淮南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使用和更换协议书》,出具《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工伤职工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7、工亡待遇办理

职工因工死亡,经工伤认定后,其工亡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报送至工伤经办机构。

(1)一次性工亡待遇:工伤认定工亡、《工伤待遇申请表》(1份,单位盖章)、待遇领取人关系证明(1份)、待遇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亲属待遇领取授权委托书(1份)、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没有的提供银行卡复印件,注明银行卡持有人姓名、联系号码)。

工伤认定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在提供以上所有材料基础上,再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如:公安部门《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含有死亡时间)等任意一项即可。

(2)1-4级工伤职工死亡待遇:1-4级工伤职工死亡后,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在提供第1项所有材料基础上,再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同第1项)、参加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审批材料。

(3)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登记表》(1份)、符合供养条件的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之间的供养关系证明材料(1份);工亡职工与被供养人之间的供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与工亡职工存在赡养与抚养关系的被供养人,提交能证明赡养与抚养关系的有效法律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供养人,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1份);

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相应材料:抚恤待遇领取授权委托书、抚恤金待遇领取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没有的提供银行卡,注明持卡人姓名、联系号码)、非被供养人本人领取的,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抚恤金待遇领取人与被供养人的关系证明、 抚恤金待遇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抚恤金待遇领取近亲属授权委托书、抚恤金待遇领取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没有的提供银行卡,注明持卡人姓名、联系号码)。

注意事项:申报时以上需要提供复印件的各项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退回;材料收取后会安排工作人员对职工家庭情况进行核实,请用人单位和职工家庭予以配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被供养人从领取待遇的次年起,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

六、工伤治疗康复期间请假手续

认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在工伤治疗及康复期间也须履行请假手续,治疗与康复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门诊治疗的工伤教职工履行请假手续须提供工伤定点医院出具的无法工作的证明,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履行请假手续须提供出院小结,如出院后仍须治疗或者康复治疗无法工作的,还须提供工伤定点医院出具的无法工作的证明,否则无法按工伤假发放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人事处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