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0浏览次数:410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淮南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淮南师范学院

                                    2018年9月30

淮南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修订)

为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对新进青年教师的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师岗位的要求,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对象

1、新进青年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如原工作岗位为高校教师,且具备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参加导师制培养。

2、转岗到教学岗位不满一年的教师。

3、其他经人事处、教务处、督导组及所在二级学院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二、培养时间和人数

新进硕士学位青年教师培养期一年,新进博士学位青年教师培养期半年,其他教师培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每位导师(或每个导师组)在同一指导期的指导对象不超过2人。

三、导师的资格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师德高尚,教风优良。

2、治学严谨,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优秀的教学技能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3、所属专业或学科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相同或相近。

4、导师由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辅助导师可由讲师职称人员担任,每个导师组内辅助导师不超过2人。

四、导师的职责 

1、培养青年教师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根据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制定提高教学、科研、实践等各方面能力的培养计划。

3、指导青年教师学习教学管理文件, 熟悉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实验、命题制卷等各教学环节。

4、深入青年教师课堂听课,从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技巧等各方面进行评价和指导,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方法,每学年评课不少于10次。

5、指导青年教师申报教科研项目,开展学术研究,在培养期内指导并督促青年教师取得一定的教科研成果。

五、青年教师主要任务

1、严于律己,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2、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学习计划,尽快熟悉教学管理文件和各教学环节,熟练掌握教学大纲,认真编写授课计划、教案和课件,充分准备课堂教学内容。

3、到导师课堂听课次数不少于10次,听其他教学效果好的老师授课不少于5次,并做好听课记录。

4、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教科研工作,申报教科研项目、撰写论文、发明专利、参与教学竞赛等,以期提高教科研能力和水平。

六、实施办法

1、每年9月份开学初,各二级学院根据文件要求为新进青年教师选聘导师,并填写《新进教师导师安排申报表》及《导师安排申报汇总表》,统一报送到人事处。

2、导师在《青年教师培养书》中填写指导计划、详实的指导记录、指导总结。其中,指导计划须经所在系审核,二级学院同意后实施。

3、青年教师要根据培养计划,接受导师的指导。

4、二级学院负责对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

5、人事处、教务处和督导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统筹规划工作,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指导,不定期开展检查。

七、考核及待遇

各二级学院成立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期满考核,过程考核是导师指导工作的落实情况,由二级学院负责;期满考核是指导期结束后,考核小组以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取得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进行考核。

1、青年教师的考核

青年教师培养期满后,导师应对其做出评价,并向二级学院提交《青年教师培养书》,二级学院结合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水平、导师评价及培养期内的教科研成果对其进行评议,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新进青年教师若考核不合格,学校与之解除聘用合同;其他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所在二级学院及导师一起分析原因,提出延长培养期或调离教师岗位等处理意见。对于延长培养期后考核仍不合格者的青年教师,调离教师岗位。

2、导师的考核

二级学院结合日常考核、《青年教师培养书》中的指导记录情况、导师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效果等方面综合评定导师的考核等次,没有按要求完成对青年教师指导任务的,评定等次为不合格,职称评审时不认定其导师经历,辅助导师不能认定为优秀等次。

3、学校对优秀等次的青年教师和导师最终考核确认

学校对二级学院申报优秀等次的青年教师和导师进行再次考核,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由专家现场听课打分(权重80%)和教科研积分(权重20%)两部分组成;优秀导师的评选由专家结合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和导师相关指导材料进行最终确定。

4、导师待遇

学校按照每位青年教师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导师指导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予发放指导费。导师组的指导费发给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根据各位导师的实际指导情况对指导费进行二次分配。另外,学校对最终评选出的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导师给予1000元奖励。

八、有关要求

1、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2、导师和青年教师的优秀等次人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度导师制考核总人数的20%

3、青年教师培养期不是从进校当年开始的,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等次。

4、晋升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者,须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

5、新进青年教师未参加导师制培养,将不予转正定职。

6、若无特殊原因,培养期间不能更换导师。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