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94号)、淮南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号)和《淮南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淮府〔2010〕93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国家医疗保险改革的新形势,稳步推进教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应遵循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贯彻积极防病治病、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和实施大(重)病救助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稳步完善我校医疗保险工作。
二、医疗补助救助对象
学校设立医疗补助救助基金,对具有淮南师范学院事业单位编制且已参加淮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诊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淮南市医保结算后自付金额较大的病人实施住院补助;
(二)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患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以及其它类似长期门诊病种自付门诊费用较大的病人实施补助;
(三)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受到意外伤害自付金额较大的人员实施救助。
三、医疗补助救助办法
医疗补助救助主要分为门诊医疗费补助、住院医疗费补助和意外医疗救助。
(一)门诊补助条件、起点与标准
1.对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患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且医疗费用发生与定点医院(含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院)一致的人员实施门诊补助,超出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之外的部分自理。
在职人员自付费用累积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按40%予以补助,超出部分自理。
退休人员自付费用8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按40%予以补助,超出部分自理。
2.对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患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以外其它慢性病种自付门诊费用较大且是医疗费用发生在淮南市二级以上医院的病人实施补助。
在职人员自付费用累积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按40%予以补助,超出部分自理。
退休人员自付费用累积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按40%予以补助,超出部分自理。
3.其他非慢性病门诊费用不累加补助,医疗费用发生在淮南市二级以上医院且单次自付门诊费用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按40%予以补助,超出部分自理。
4.在校医院就诊所发生门诊医药费按60%补助,但个人年度补助额不超过300元。
5.因病需转往外地医院进行诊疗的费用,必须提供由本市转出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材料。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门诊费用不予以补助。
(二)住院医疗补助条件、起点与标准
1.在淮南市医保定点医院(含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补助起点与标准
住院补助起点:在职人员自付费用超过800元,退休人员自付费用超过500元。
住院补助标准:
在职人员自付费用8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按4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补助。
退休人员自付费用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按4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补助。
2.经淮南市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后,转往北京、上海、南京和本省内的三级以上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天津血液病研究所、天津眼科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和合肥市精神病医院五家专科医院等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外地住院定点约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报销后,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部分按4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12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22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补助。
3.经淮南市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后,对于转往非约定医疗机构的,市医保中心报销后,自付费用3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部分按4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13000元以上、23000元以下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23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补助。
4.对未办理任何转外治疗手续而在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市医保中心报销后,自付费用8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部分按4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18000元以上、28000元以下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28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补助。
5.因公外出或探亲、旅游等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时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凭异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有效单据及参保单位证明,经淮南市医保中心认定并报销后,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部分按4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12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22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补助。
6.教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市统筹基金、救助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学校全额补助。
7.除不能办理出院外,上述所发生医药费用补助仅限于当年度,不跨年度补助。年度内学校医疗补助个人最大额不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自理。对于高价药补助要严格控制,药品单价超过3000元的,该类型药品一个年度内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8.正高职称人员(含退休人员,不含离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比例和补助总额上限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 ,厅级干部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比例和补助总额参照《淮南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淮府〔2010〕9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9.未经淮南市医保中心报销或因个人疏忽出院后60日内未到市医保中心结算报销的费用不予以补助。
(三)意外医疗救助条件、起点、标准与意外伤害救助最高金额
1.在经学校同意的集体活动和上班期间从事公务活动发生的意外伤害,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委托人必须在受伤24小时内到人事处进行登记,登记材料由人事处在职工受伤48小时内报送到工伤保险部门。经工伤保险部门认定受伤职工为工伤后,其医疗费用在工伤保险报销外学校给予补齐差额。
2.对于非本人责任、非工作时间和非本单位安排在校内外造成的意外伤害的在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确认找不到责任人,且市医保不能报销,也没有获得意外保险的情况下,其与伤害直接有关的住院医药费超过2000元,在当年度学校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补充救助时一次性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在职人员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按20%予以救助,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30%予以救助。门诊医药费不报销。
3.除不能办理出院外,上述所发生医药费用救助仅限于当年度,不跨年度救助。学校意外伤害救助个人最高金额为5万元,超出部分自理。
4.见义勇为。由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除医疗保险报销以外,个人自付部分学校全额救助。
四、医疗补助救助的实施与管理
(一)组织机构。成立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救助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险补助救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教职工医疗补助求助等日常事宜。
(二)医疗补助救助工作于每年元月初集中对上年度所发生费用按以上规定进行补助,由领导组成员单位依照医疗补助救助办法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和监督。具体为:后勤集团校医院负责门诊病种、病历、出院小结、清单、发票、社保医疗费用回执单和医院处方单原件等相关材料审核。人事处登记审核后,报销补助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人事处负责登记审批;报销补助金额5001-30000元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核;报销补助金额30000元以上由教职工医疗补助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审核;财务处负责发票审核和报销。
厅级干部医疗补助费用报销由组织部负责。
(三)学校按实际需要年初列出预算安排。
(四)报销时须提供的材料,大病门诊:医疗结算清单、大病门诊医疗证、发票(或盖有医院红章的发票复印件)、病历;住院:医保结算单、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明细)、住院发票(或盖有医院红章的发票复印件)。异地安置人员须提供异地安置证复印件。对于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医疗补助救助领导小组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五)学校不办理医疗费用预借业务。非处方单开具的自行外购药品和非医疗费用等,不纳入学校医疗补助救助范围。
(六)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人为因素,赴港、澳、台及出国期间(除公务出差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七)脱岗、离岗人员不予以补助救助。
五、其它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和退休的教职工。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执行。
(二)持有2012年以后由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证》并经人事处审核后,后续伤残或旧伤复发的职工医药费补助参照本规定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救助办法执行。持有2012年以前由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证》的,因工伤残或旧伤复发的职工,与工伤直接有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非直接有关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补助救助费的(如代人开药、涂改发票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当年的医疗补助资格,5年内不给予任何医疗补助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医疗补助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予以改正。多退少补。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校教代会执委会。
(四)本办法由校教职工医疗补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淮南师范学院医疗保险补助救助暂行办法》(院人事〔2011〕35号)和与本文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