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计时工管理,充分发挥用工效益,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计时工,系指由我校支付工资,不纳入上级财政拨款、不占用我校事业编制、与我校建立临时用工关系的计时工。不包括外聘教师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申请劳动用工必须依据本单位(部门)人员岗位缺员情况,以及教学、科研、服务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使用的劳动者原则上不得与本单位(部门)领导有直系亲属关系。具体的聘用对象,应经单位(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校临时用工形式实行计时用工方式。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人事处是全校计时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计时工的总体管理。各用工单位参照正式职工管理体制,对计时工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核定计时工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计时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核定计时工的工资标准;审核计时工的上岗资格。
第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计时工的选招考核;具体安排计时工工作,检查计时工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人事处报告计时工的增减情况;发放计时工的工资;负责对计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八条 招聘程序:用人单位应在岗位缺额的情况下,每年6月向人事处提出用工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向社会招聘;人事处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考核,提出使用意见;计时工使用期限为当年9月份至次年7月份共10个月。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聘时应提供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条 聘用的劳动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我院医院或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最高不超过60周岁;
4. 以前从事过相同或相近工作,以前有工作单位或己缴纳养老保险者优先考虑;
5.计时工原则上要求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对于从事图书馆技术岗位的计时工原则上要求有大专文化水平。
第十一条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锅炉等技术工种或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计时工。
第十二条 对从事财务、物资保管等岗位的人员,须有我院正式职工(包括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作为担保人。
第十三条 鼓励各用人单位为本校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计时工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量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计时工工资由用人单位造册、人事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后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 计时工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对不能胜任所在岗位的,及时给予辞退,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计时工,从下年起不再聘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后勤集团计时工管理及使用办法由后勤集团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201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