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06-10浏览次数:240

 

    第一条  为加快调整教师队伍专业、学历、职称结构,提高我校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培训进修等相关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代理制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纳入计划的培训,包括:

(一)岗前培训与导师制培养。专指我校为有关人员尽快适应教学岗位,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由省高师培训中心和学校组织的职前培训进修。

(二)业务培训。是指上级部门举办的指定性业务培训(不含非教学人员的继续教育及辅导员岗位培训进修)。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纳入计划的进修,包括:

(一)访学进修。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讲师须任职满3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为完成厅级及以上科研(教研)课题,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内外高校或研究院所进行的学习。

(二)单科进修。是教学院系因课程建设或教学需要,选派人员到国内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

(三)社会实践。是指学校结合专业结构调整发展,有计划的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实践锻炼,一般应集中一段时间完成社会实践活动, 特殊情况者可分阶段累积完成。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必须在晋升讲师职务之前完成;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应在晋升副教授之前完成(未经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

(四)学历学位进修。是指教职工为提高学历、攻读学位参加的学习。

第五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原则

(一)按计划选派原则。培训进修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进行;要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参加脱产学习的培训进修指标每年控制在各院系教师总数的10%以内。

(二)按对岗、在职为主、就近选派原则。

(三)优先选派重点培养对象和急需学科专业教师原则。在计划内各部门应优先推荐学科(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重点培养对象及学校急需学科专业教师参加培训进修。

(四)严格控制培训进修经费的原则。各教学部门必须按照学校划拨的教职工培训进修经费,有效合理安排和管理培训进修工作。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选派:

1.进校工作未满三年申请进修的或再次申请进修距上次进修结束不满二年的;

2.未完成进修任务的(具体培训进修任务内容由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

3.申请的培训进修不对岗或专业不对口的;

4.受到培训进修单位处分三年内再次提出培训进修的;

5.在培训进修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三年内再次提出培训进修的;

6.违反师德规范、学术规范及法律法规在处理期间申请培训进修的;

7.其它不适合选派参加培训进修的。

第六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工作及职责

(一)人事处统一负责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根据学校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师资培训进修经费;根据各教学部门提供的《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完成情况审批表》(附件2)做出审批意见,并办理费用报销签批;收集汇总教职工培训进修信息并做好总结工作。

(二)各教学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做好培训进修计划;根据本部门培训进修计划,填写《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完成情况审批表》并对报销费用进行审核;负责培训进修人员的考勤、调课等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汇总本部门教职工培训进修信息并做好总结工作;配合学校对本部门培训进修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辅导员培训进修管理由学生处与相关院系负责,职责比照本条第(二)款。若报考博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生管理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需经本人所在系和学生处同意,列入学生处的年度进修计划,并由学生处对其进行培训进修的管理和考核;若报考博士研究生专业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生管理工作性质无关,需经报考专业所在系、本人所在系和学生处同意,列入相关学科专业所在系的年度进修计划,并由相关学科专业所在院系对其进行培训进修的管理和考核。

(四)上级部门指定安排的党政干部轮训管理由组织部统一负责并管理党政干部培训进修专项经费。

第七条  培训进修的时间安排及培训进修结束后回校工作服务期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并经审批同意的培训进修,学校按以下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进修脱产时间:培训类的脱产时间按培训单位规定执行;国内访学进修脱产半年一年(学校统一安排的公派出国(境)访学等另有规定的进修除外);单科进修脱产原则上一个学期;非教学部门人员、硕士研究生及以下的学历学位进修,原则上只批准业余时间进行;博士研究生进修必须脱产一年以上。

博士毕业回校工作服务期为8年,硕士、国内访学进修回校工作服务期为5年,本规定第四条纳入计划的其它进修回校工作服务期为3年。如进修前有服务期未满,则前服务期剩余时间与此次进修服务期累加计算。服务期未满调离或报考统招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经学校同意后,须退回已报销的进修费用及脱产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向学校缴纳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除违约金外其它未尽事宜按协议执行)。

违约金的计算:W=Q1—Q2*N万元/年。

W——违约金, Q1——规定的服务期限,Q2——已服务期限,N——具体金额:博士1万元;硕士、访学8千元;单科等5千元。

第八条  培训进修费用报销范围

(一)由学校指定公派出国(境)参加培训进修的,所需费用报销范围和额度,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经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销。

(二)列入计划并经审批同意的国内访学、单科、学历学位进修费用报销包括:每学期一次往返车旅费、住宿费(进修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住宿费标准安徽省内最高每天按20元、安徽省外最高每天按30元凭发票报销;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减半报销,且省内每年不超过1000元,省外每年不超过1200元,超支部分自理;半年以上的,按接受进修学校的规定的标准报销,且省内每年不超过1500元,省外每年不超过2000元,超支部分自理)、学费(实行定额资助:国内访问学者、单科进修不超过8000元;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及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资助定额标准为:一类紧缺专业不超过35000元,二类紧缺专业不超过25000元;一般专业不超过15000元;如博士研究生就读的学校为985高校,学校在原资助定额上增加10000元;在教学岗位并首次参加硕士学历(学位)培训进修,在我校工作满8年的定额资助不超过12000元、到我校工作满5年不超过8000元。5年以下(不包括5年)的不予资助。资助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对以上学历学位进修人员获得公费学习不需学校支付学费的,在其进修结束回校工作后增加其科研启动费,标准为博士8000元、硕士5000 )。

(三)岗前培训根据省高师培训进修中心有关文件由学校代缴培训费用,教材及证书费用自理;导师制培养所需经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四)教辅、管理部门人员业务培训报销范围:原则上非教学人员的继续教育费用自理,其它类业务培训可报销学费、交通费、住宿费(考察费不予报销)。每次报销上述的费用,由教辅、管理部门经费和人事处掌管的师资培训费各承担一半,其中:对不足10人的部门,人事处报销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的费用,对10人及以上的部门,人事处报销每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的费用。当年未报销或报销未达到限额的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五)经学校安排的社会实践,半年以内按照以下标准发放餐补与交通补贴:淮南市内20/工作日、市外40/工作日,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

第九条  培训进修与审批报销程序

(一)由各部门安排培训进修计划,其中第三条规定的培训计划各部门于每年1月、6月底前报人事处师资科备案;第四条规定的进修计划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报人事处师资科审核后由分管院长审批后作为下一年度师资培训计划执行(因特殊情况尚未列入培训进修计划的及科级以上人员的脱产进修须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各教学部门完成培训进修任务后,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上报本部门上下半年的《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完成情况审批表》(见附件2),且在每月考勤表上如实反映培训进修教职工出勤情况。

(三)申请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填写《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表》(附件1)后,除访学、单科、社会实践、博(硕)士学历学位进修等要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并签订培训进修协议外,其它的三个月以内的培训均由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教职工培训进修结束后,凭《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完成情况审批表》、培训进修通知、毕业(结业)证书(或证明)以及本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和有效票据,在每年6月、12月到人事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所有到国(境)外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必须到人事处与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培训进修期间待遇

(一)凡由学校指定公派国(境)外访学等进修学习的,其进修期间待遇按学校研究决定和协议规定执行。

(二)国内访学进修及单科进修的,学校正常发放工资并正常晋升工资待遇,停发脱产期间每月的校内津贴,进修期满完成进修任务后按脱产期间国内访学每月800元予以补贴、单科进修每月500元予以补贴。

(三)博士研究生脱产进修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工资并正常晋升工资待遇,停发脱产期间每月的校内津贴。

(四)其它类别的培训进修经考核完成培训进修任务的按照在职人员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校内津贴比照机关同职人员发放。

(五)在规定期限未完成学业,需延长脱产学习时间者,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批准方可延长,延期期间产生的费用自理。

(六)凡未列入培训进修计划的非脱产进修人员,进修结束不享受学校相关培训进修待遇规定,进修费用自理。凡擅自改变培训进修内容、类型、地点和延长时间的,进修费用自理。凡擅自离岗学习的,停发一切工资福利,按照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培训进修工作的检查

在培训进修结业或毕业后,本人必须在本部门作培训进修情况汇报或举办一场学术讲座,本规定第四条纳入的进修还需向人事处提交学习总结,人事处负责检查总结学校各部门培训进修情况并定期向学校汇报。对取得良好培训进修效果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培训进修效果差的,学校将相应减少该部门下年度培训进修指标。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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