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我省一九八五年制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现已不能适用。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特作如下调整;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仍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开支标准由原每人500元调整为800元。
二、 开支范围:遗体运送、整容、衣着、遗相放大、火化、骨灰盒购置及存放,亲属的黑纱和花圈、外地直系亲属前来吊唁的车、船、食、宿费等项开支,以及目前个别尚未具备火葬条件的偏僻地区棺木费用。
三、 对符合规定条件,安葬于烈士公墓的,安葬费可按实报销,但应尽量节约开支,从严掌握。
上术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单位。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内自定本地丧葬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