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异地安置的办理及费用结算

发布时间:2019-04-02浏览次数:213

1)异地安置  凡已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居民,均可办理异地就医(异地安置)。

2)异地安置的办理  参保人员须携带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证明(需加盖当地居委会和当地派出所公章,缺一不可)及申办异地安置人员情况说明到市医保中心结算可领取《淮南市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安置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安徽省淮南市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定点医院选择表》(以下简称《选择表》);

按照《申请表》及《选择表》规定的内容填写,按要求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及《选择表》报送医保中心结算科,并交回原淮南市医疗保险证历本,经审核确认身份后,为其发放异地安置资格证。于发证之日起,在选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对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的要求  异地安置人员因病住院,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医保中心取得联系,通报本人姓名、所住地址、所住医院、病情概况、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4)医疗费用的结算  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异地安置证复印件、医疗IC卡、就诊医院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相关的费用报销资料送医务科审核—结算科结算—财务科支付费用);

住院治疗费用,符合医保范围的费用,先自付起伏标准,自付乙类药品30%后,剩余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变更定点医院

按淮府办(200374号文件规定,凡选择过定点医院的异地安置人员,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变更定点医院。一个参保年度后若需变更定点医院,可于每年元月份、7月份持本人《异地安置资格证》、本人申请书到医保中心领取表格,按其要求填写后,办理变更定点医院。结算科为变更定点医院的异地安置人员重新换发《异地安置资格证》。

异地急诊住院抢救及费用如何结算

1)异地急诊 参保人员外出探亲、旅游等在异地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治疗的。

2)异地急诊抢救住院  参保人员在外地期间因突发危急重病,必须就地急诊抢救住院的具体规定如下:应在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告知市医保中心,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号、住院医院名称、住院时间、诊断、联系电话等。

3)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患者(或亲属)凭社会保障卡(IC)、外出情况说明、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发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若使用乙类药品则个人还需自付30%,剩余费用按有关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