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保证历及医保卡的作用是什么?
参保职工在正式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取得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的《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证历》)及医保卡(按5.3%比例缴费的人员无此卡)。在取得《证历》后即可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它是参保职工住院凭证。《证历》用于参保人员在全市各定点医院住院登记及医生填写病历记录时使用;医保卡(即个人帐户)用于在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院、药店)看门诊、购药时使用,以及支付住院时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2、我市目前有哪些定点医院?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
三级医院:市一院、矿二院。
二级医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精神病院)、市五院、市六院(妇幼保健院)、朝阳医院、新康医院、矿一院、矿三院、矿四院、中医院、田家庵电厂医院、化三建医院、谢区人民医院、新庄孜医院、淮矿职防院、人民医院西院(原铁路医院)。
一级医院:眼科医院、纺织厂医院、卫校附院。
另外还有市一院洞山机关门诊、李郢孜中心医院、八区李嘴孜医院、八区孔集医院四家门诊刷卡医院。
3、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安徽省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其它配套政策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看普通门诊及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使用医保卡消费,医保卡余额不足付费时,由现金支付,不得透支。
4、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所谓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参保职工住院时,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按规定必须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即俗称的“门槛费”,这就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目前为24000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是以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一个参保年度。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等级确定,见下表: 单位(元)
5、参保职工如何在定点医院住院?手续怎样办?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职工凭接诊医师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和本人《证历》,到定点医院住院部办理入住院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额的押金,主要用于支付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出院时,多退少补。住院期间,《证历》由医院医保办保管,办完出院手续后返还病人。参保职工出院时,持出院小结到定点医院医保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职工或其亲属核对住院医疗费用日清单无误后,在出院结算单上签字,然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后,出院手续即办理完毕。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方法和自付比例见下表:
注: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24000元。如有变更,以市医保中心公布为准。同时,一个参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可累计发生到15万元。
6、参保职工住院期间用药、检查和治疗有何规定?
无论是参保职工,还是定点医院,都应严格执行安徽省制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个目录” )。
用药方面:使用“甲类目录”及“乙类目录”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按“自费药品”处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检查、治疗方面: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或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其它物理检查治疗项目,如动态心电图、CT和ECT、核磁共振、血液流变分析、彩色多普勒仪、脑地形图、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射频治疗、血液透析、腹腔镜手术、使用1000毫安X光机进行的血管造影和肿瘤介入治疗、X光刀、伽马刀手术、安装人工器官(人工心脏起博器、人工心脏瓣膜、关节、晶体)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职工本人自付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医疗服务设施方面: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参保职工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职工自付。另外,基本医疗保险还规定了一些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如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陪护费、洗理费等等。
7、如何办理转院转诊手续?其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就诊后,经医院专家会诊认为院方无法治疗的,可由医院医保办为其办理转院转诊手续,填写《转院转诊申请单》,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参保职工在外地医院治疗出院后,将出院小结、发票及费用清单等有效单据提供给转出医院,由转出医院到医保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审核结算费用。费用结算后,定点医院通知病人到医院医保办领取报销费用。
参保职工转往省内、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约定医院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参保职工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审核结算费用(和市内住院费用结算比例相同)。
因特殊情况参保职工要求转往省内、外约定医院以外的其它公立医院治疗的,先由本人自付5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审核结算费用。未经医保定点医院同意,私自转院转诊的,费用自理。
8、参保职工异地急诊发生的住院费用怎么办?
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同一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异地因急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历》、出院小结、发票及费用清单等有效单据到市医保中心大厅结算报销。结算时,先由本人自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10%后,其余部分比照本市同级别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自付比例,以《三个目录》为标准进行审核结算,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由其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急诊”,特指参保职工在异地期间,突发危及生命或严重并发症的疾病,在无法及时赶回市内定点医院就医时,在当地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此之外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异地急诊”的范畴,其费用由本人自行解决,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什么是大、特病门诊?有何规定?
为减轻大病、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患有慢性病且须长期用药的参保职工就医治疗,我市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展了十二种限于我市范围内的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方式。参保职工患下列疾病经申请批准后,其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 冠心病(有心肌梗塞病史),一个参保年度内定额3000元;
(二) 高血压病三期,一个参保年度内定额3000元;
(三) 糖尿病,一个参保年度内定额3000元;
(四) 精神病恢复期(有过住院史),一个参保年度内定额1500元;
(五) 系统性红斑狼疮,一个参保年度内定额3500元;
(六) 帕金森氏综合症,一个参保年度内定额2500元;
(七) 再生障碍性贫血,一个参保年度内定额4000元;
(八) 重症肌无力,一个参保年度内定额3000元;
(九) 肝硬化,一个参保年度内定额4000元;
(十) 恶性肿瘤的门诊专科治疗(包括放疗、化疗),一个参保年度内定额为当年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24000元);
(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治疗(中晚期),一个参保年度内定额为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24000元);
(十二)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一个参保年度内定额为当年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24000元)。
参保职工患有上述疾病的可向市劳动局医疗保险科进行申报,最多可申报两个病种,同时选择一家大、特病门诊定点医院。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医疗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予以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病门诊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证》),并逐人建档。
门诊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持《门诊医疗证》的参保职工只能在自己选定的一所医院进行治疗,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必须符合该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规定,超出范围的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0、参保职工如何看大、特病门诊?如何报销?
参保职工取得《门诊医疗证》后,可在已选择的定点医院看病购药。首次就诊时要到定点医院医保办进行核对登记,医保办逐人建档。每次看门诊、购药的费用先由参保职工现金垫付,同时将发票、处方等相关单据提供给医院医保办,由医保办汇总统计,并将每次发生的费用录入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存档。
大、特病门诊起付标准统一为每个参保年度500元(不分医院级别和病种数目),超过500元以上并在所选择病种定额内的费用(如有两个病种,定额可合并计算)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报销。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个人自付30%,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
医院医保办负责与医保中心结算大、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并在费用结算完后通知参保职工到医院医保办领取报销费用。
11、医保卡的使用有何规定?
医保卡上的钱可以在定点医院看门诊及定点药店购药,并且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能支取现金。查询个人帐户可到医保中心查询,也可拨打语音电话:6649345或6649129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查询。
医保卡首次使用须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消费时输入密码(四位数)后方可使用。如密码丢失,则须到市医保中心业务大厅进行更改,重新设置。
医保卡若丢失、被盗或损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分别到市医保中心业务大厅和淮南农业银行卡部营业厅办理相应帐户的书面挂失和补办手续。
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参保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结余的基金可依法继承使用,直到用完为止,不得支取现金。
12、停保期间的医疗费用怎么办?
参保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因欠缴保险费而被医保中心停保后,停保期间的住院医疗及大、特病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本人自行解决;同时个人帐户不再划入费用,其余额可继续使用。在重新补齐欠费并续保后,参保职工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