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7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1浏览次数:154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高校职称改革,充分激发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引导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中级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讲师和实验师评审条件

2017年,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1号)(附件1文件规定执行;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皖教人2010〕1号)(附件2)执行。其中,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含4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至20161231日)需参加实践能力培训并获得学校认可。

(二)以考代评人员评审条件

1.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到我校工作满4年以上且受聘初级职务满3年。

2)本科毕业且具有学士学位,到我校工作满7年以上且受聘初级职务满6年。

3)专科毕业到我校工作满9年以上且受聘初级职务满8年。

2. 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中级任职资格证书。

3.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4. 必须提供公开发表的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四类以上论文1篇以上;提供1篇能够结合工作实际、有独到见解的研究(技术)报告。

二、评审的专业系列

(一)高教;

(二)实验

(三)图书

(四)会计

三、岗位设置及评审方式

(一)岗位设置

讲师岗位数20个(其中,在编14个,人事代理3个,辅导员3个),实验师岗位数4个,馆员2个,会计师1个。

(二)评审方式

在编14名讲师,根据各二级学院现有的助教人数,由二级学院初评并差额向学校推荐。外国语学院3个、经济与管理学院、文化创意与传播学院、体育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各2个、其余各学院各1个,共20个。馆员由图书馆初评并差额推荐4名;人事代理、辅导员、实验师、会计师由学校统一评审。

四、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论文检索问题

所有参评的三类及以上论文(本科学报发表的论文除外),须提供具备国家一级科技查新资质单位出具的检索证明(省内具备资质的单位:中国科技大学图书馆、合肥工业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理工类)、安徽医科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医学类)、安徽省科技情报所)。

(二)EI论文收录问题

论文在2009年以前被EI收录的,仅认可有分类号和主题词的收录版;2009年以后被EI收录的论文,分为期刊论文(即检索系统判断为Document type: Journal articleJA)和会议论文(即检索系统判断为Document type: Conference articleCA)EI收录的会议论文,按一类论文计入规定的数量进行申报。省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将对EI收录的会议论文的实际水平进行重点审查。

(三)任职时间计算时限和业绩成果起止时限问题

任职时间计算到20161231日;业绩成果起止时间原则上为受聘担任现职之日起至2016731日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

(四)辅导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申报职称问题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专职辅导员和人事代理人员按同等比例评审推荐。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在《简表》“行政及业务管理方面职务”栏中须注明“专职辅导员”。人事代理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在《简表》“人事档案管理方式”栏中须注明“人事代理”。

六、申报材料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材料要求

1. 继续简化评审材料。除《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附件3)外,其他所有申报材料,只收复印件。复印材料需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评审结束后不再退还。

2. 规范材料装订。各学院要按照规定的顺序(附件4),将所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将审核意见逐条填入《高教系列任职资格评审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5),并加盖相关部门印章。各学院需提交《2017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简明信息汇总表》(附件6)及电子表格各一份。学科及学科代码按照《高教系列任职资格申报学科及代码》(附件7)填写。

(二)时间安排

1. 324前,各单位完成组织申报人的材料接收、初审、公示,并组织述职;单位职评工作小组进行考核、评议推荐及结果公示。

2. 329前,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申报人科研、教学及相关材料的审核。

3. 330各单位将推荐结果连同申报人材料、《2015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简明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并报送人事处师资科(行政楼406)。

4. 48—49学校专家评审。

 

附件:2017年中级职称申报附件材料

                     人事处

             2017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