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5浏览次数:515



各单位、各部门:

《淮南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南师范学院

                                    201795

 

 

 

 

淮南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引才聚才环境,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保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高层次人才分类

1)博士

2)教授

3)博士教授

二、高层次人才待遇

(一)博士待遇

1.基本待遇

1)一次性发放安家费6万元。

2)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须以立项形式申报、审批与考核。

3)学校规定服务期内,每年确认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后,享受人才津贴1.2万元。

4)据实报销学费,如不需缴纳学费,按学校当年博士学费的平均水平的一半予以补助。

5)毕业六年未评上副教授,且符合副教授评审条件的直接享受副教授待遇。

2. 奖励待遇

1)博士学习期间获批主持二类项目每项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三类项目(不包括教育厅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2)博士学制期限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源刊上发表论文理科4(其中两篇SCI三区以上)3SCI(其中三篇三区以上)或2SCI(其中两篇二区以上);工科4(其中一篇SCI三区以上)3SCI(其中两篇三区以上)或2SCI(其中一篇二区以上);人文社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收录论文4篇以上或3篇(其中一篇一类)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源刊上发表论文理科8(其中四篇SCI三区以上;工科7(其中三篇SCI三区以上);人文社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收录论文8篇以上或7篇(其中一篇一类)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6

3)经学校认定的特需人才一次性给予6万补贴。

(二)教授待遇

1、基础待遇

1)一次性发放安家费8万元。

2)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须以立项形式申报、审批与考核。

3)学校规定服务期内,每年确认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后,享受人才津贴1.8万元。

2、奖励待遇

1)教授任职后获批二类项目每项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三类项目(不包括教育厅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2)教授任职五年至八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源刊上发表论文理科4(其中两篇SCI三区以上)3SCI(其中三篇三区以上)或2SCI(其中两篇二区以上);工科4(其中一篇SCI三区以上)3SCI(其中两篇三区以上)或2SCI(其中一篇二区以上);人文社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收录论文4篇以上或3篇(其中一篇一类)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源刊上发表论文理科8(其中四篇SCI三区以上;工科7(其中三篇SCI三区以上);人文社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收录论文8篇以上或7篇(其中一篇一类)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

(三)博士教授待遇

1)学校规定服务期内,每年确认完成学校额定的岗位工作量后,享受人才津贴31.2+1.8)万元。

三、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安置

(一)安置形式

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实际情况分为:人事代理、劳务派遣。

(二)安置条件

1)符合学校教授博士奖励待遇条件(1)(2)的,配偶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年龄在45 周岁以下,且所学专业与学校需要相符合的,可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配偶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所学专业与学校需要相符合的,可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工作,后续发展按学校相关决定办理。

2)教授子女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的,可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

四、附则

1)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2015年以来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2)所有待遇不得重复享受。2015年至2017年下文之日之间培养的且没有享受学校《2004年(111号)文》规定的特殊人才津贴的,按原标准执行,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

3)只具备学历或学位的博士,待遇减半。

4)服务期未满而要求离职者(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应全额退回安家费、相关人才津贴并冻结科研启动经费。

5)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学校文件中相关条款如与本文件不符,以本文件为准。

6)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淮南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79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