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06-10浏览次数:57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及淮南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意见》(院人事 [2012] 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除教学部门专任教师以外)均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机关党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员、实验教学人员)、教辅部门管理服务人员、教学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及专职辅导员等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有事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休假。工作时间不得外出办私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教学部门专任教师必须按要求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包括讲授课程、指导实习、毕业设计、指导论文、出卷阅卷等),并参加院(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按规定程序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调课和请别人代课,一经发现并查实,按《淮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教学〔20101号)进行处理。

第五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请假审批表》(附件1)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按规定的程序销假,并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请假销假单》(附件1),需继续请假的按程序履行续假手续,未履行续假、销假手续的人员,其超出的时间按旷工论。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主管行政的领导负责考勤工作,同时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每月4日前将本部门上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

第八条  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填报《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附件2),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一年之内,对于出现3次以上漏报、瞒报、逾期不报、越权批假等未严格执行学校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的部门,学校扣发部门负责人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九条  各单位报考勤表时,要附带各类休假人员的请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履行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学校将劳动纪律的管理纳入对部门的考核,作为年度考核、实行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和绩效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假期类别及期限

第十一条  病假 经诊断教职工因病(急诊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

1)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病假,并履行请假手续。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稳定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病假休满仍须休假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及主治大夫的建议,由所在单位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二条  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宜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十三条  婚丧假 婚丧假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1)教职工本人婚假3天;初婚者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奖励婚假15天。

2)教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的父母)死亡,丧假5天。

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或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四条  探亲假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产假  教职工登记结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可以请产假。女职工请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1)产假:女职工分娩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男女双方依法结婚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晚婚晚育的,按照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延长产假。

3)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可按下列规定休产假。

① 怀孕两个月以下的休产假20天;

② 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的休产假30天;

③ 怀孕四个月至六个月的休产假45天。

第十六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须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

第四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及规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100%的标准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工作不满3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的标准发放;满3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的标准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工作不满3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的标准发放;满3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的标准发放。

4请病假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当月病假不超过7天的,每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608-15天的每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30;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5)病假工龄计算。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医院证明确已康复。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正常坚持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正常坚持工作再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教职工病假六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

6)长期病假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须持学院指定的市级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人事处批准。

7)病假累计两个月或连续病假1个月,年终考核不具备评优评先资格,一年中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者,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

8)引进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病假、事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9)教职工为休病假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利用病假去谋私利,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停发全部工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当月事假不超过7天的,每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228-15天的每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15;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2)事假连续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100%的标准发放,从事假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事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按6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的标准发放。超过六个月者,停发全部工资。

4)一年累计事假30天及以上者,不能参加当年考核优秀、先进的评选。事假超过半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5)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并报人事处,确有正当理由的,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6)利用事假谋私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婚丧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超过的期限视为事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女职工怀孕经诊断后需保胎休息的,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2)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经市级医院诊断后仍不能工作的,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3产假期间国家规定工资福利不变,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工伤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病假对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病假对待。

第二十二条 坐班人员相关补贴按照出勤情况发放。

 

第五章  旷工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旷工:

1)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2)停薪留职期满未办复职手续或借调期满又未办续借调手续逾期不上班者;

3)公派出国学习或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学习、探亲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者;

4)国内在职、定向或进修学习期满逾期不归,而无正当理由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者;

6)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找人替班、代课者;

7)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达到8小时,按一次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旷工的处理

1)旷工1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旷工超过3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5)凡因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对待。

 

第六章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请假程序

1)凡请假者,本人须填写请假单,其中请病假、产假、工伤假者,需附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持有县(农村)或市级(城市)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后,交本部门考勤员登记存查,请假人员方可按批准的假期休假。否则,休假无效。

2)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不能预先请假者,应电话告知,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3)病事假期满后,应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病、事假,提前病愈、事毕者,亦应提前销假。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假期者,应在上次假满前(在外地写信请假,以邮戳为准),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经正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二十六条  审批权限

1)一般教职工请假(不含婚假、产假)3天以内(3)的,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超过3天的由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核;超过5天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15天由学校校长审批。教师请假还须报教务处备案。婚假、产假由计生部门审核,学校人事处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的:副职请假3天以内,由正职批准,超过3天,5天以内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正职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正职请假超出3天、副职请假超出5天,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及行政部门负责人由校长审批,二级学院书记、副书记及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学校书记审批。

3)请假人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期满应及时返回并销假。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学校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