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1浏览次数:556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有效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6]977号)的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包括教职工的差旅费、探亲费、调动搬迁费、学习培训期间以及全日制学生实习的差旅费。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各系、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出差工作人员交通费管理规定:
(一)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级别
动车组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一等车厢
软席(卧)
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二等车厢
硬席(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二)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要从严控制。其他人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的需事前经院长同意,报销时签批,否则不予报销。
(三)乘坐硬座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
(四)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最高限额为所购车票票价的15%)、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退票手续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工作需要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五)学院各系、各部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自带车辆或包车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车辆或包车出差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自带车辆或包车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五条出差工作人员住宿费管理规定:
(一)出差工作人员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标准:
级别
标准
省内
省外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
400
其他人员
150
200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准的,经院长批准后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四)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住宿费限额标准报销。
第六条 出差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管理规定: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标准:
出差天数
标准(每人每天)
省内
省外
1——30天
20
30
31——60天
10
15
60天以上
5
7.5
(二)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部门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三)由学院安排到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经学院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费。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
第七条教职工离开淮南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凡报销会议期间会务费(或培训费)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八条教职工培训、学习、进修等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的报销规定:
(一) 非学历学位培训人员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车旅费,凭车票报销;住宿费标准按照《淮南师范学院教师培训管理规程(暂行)》(淮师院[2006]134号)规定执行。
(二) 学历学位培训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等由个人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第九条享受探亲假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仅限于汽车、火车和轮船的硬座费用,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且无途中伙食补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往返差旅费超过本人工资前两项30%的方可报销。
第十条教职工调动工作发生的差旅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教职工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全日制学生到淮南市外实习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或长途公共汽车;住宿费上限为其他人员住宿标准的三分之一,其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不享受伙食补助。
学生市内实习其交通费按有关标准以领代报,不再凭据报销。
指导教师市内实习其交通费不再凭据报销,按以下地区上限标准以领代报:
地区
田家庵
大通、蔡家岗
八公山区
潘集、凤台
标准(每人每天)
4
6
8
10
第十二条教职工出差工作期间,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差旅费的报销,根据组团单位要求和国家公职出国(境)参观、学习、考察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由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遗失,必须取得出票单位的购票证明;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经过本人承诺,不再重复报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可根据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借款返校后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不报账,会计人员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前的差旅费报销规定(财事字[1997]第011号)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