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办理及报销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2浏览次数:204

根据《关于调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办理及报销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淮人社发〔2014〕)11号文件通知,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办理和报销时间等调整如下:
一、申报时间
每年510日至25日和1010日至25日;其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肾衰竭透析门诊治疗三种大病申报时间不变,仍为每月上旬,每季度组织鉴定、发证一次。
已办理了两个病种的参保人员,5月份不能变更病种,10月份可以变更。
增加一个病种的,申报时要选对表,填表(二),填清楚原病种和新增病种,但填表时不得变更定点医院,同时要携带原有的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原件或复印件。
变更定点医院的时间仍为每年12月份。
二、报销时间
5月和11月每半年一次,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肾衰竭透析门诊治疗三种大病报销时间不变,仍为即时结算。
三、最高限额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的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肾衰竭透析门诊治疗三种大病门诊规定病种和住院合并计算,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限额为每人28万元,其他16种慢病病种限额不变,按原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医保中的上述三种大病和其他13种慢病限额不变,按原规定执行。
此通知自2014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