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2-05-27浏览次数:1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能,结合学校人事代理制度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事代理人员,是指学校按照国家人事代理制度和政策聘用,不纳入事业编制,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内,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管理。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校内用人单位在编制岗位职数内补充用人,原则上从校内调剂。个别紧缺专业及特殊岗位,经学校批准后可采用人事代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事代理人员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含30周岁),有相关任职经历或资格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学校培养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对学校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采取“一人一议”的形式提交学校会议研究。

第六条 公开招聘的人事代理人员考核选聘程序按照学校规定的公开招聘程序进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按照《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服务期管理规定(暂行)》(校人事〔20207)执行。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劳动合同由学校制定统一文本,合同的内容以及解除和终止条件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根据学校人事代理制度实施情况,人事代理聘任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两类:

A类:20201231日前,已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或202111日后学校急需岗位引进的人事代理人员)。

B类:202111  日后,首次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不含急需岗位)。

急需岗位由学校会议研究进人计划时一并审定,并在人事代理人员招聘公告中公开发布;以人事代理形式进行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的,其具体类别由人事处综合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学校会议审定。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十条 A类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按照学校同职级、同岗位事业编制职工标准执行。B类人事代理人员基础工资按国家和学校工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及校内其他有关待遇按照其所聘任岗位、在编同类人员绩效工资及待遇70%发放。


第五章 职业发展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 聘任在专任教师、实验技术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可以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学校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符合安徽省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按照人事代理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事代理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人事代理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人事代理四级专业技术岗位进行晋升,岗位分级学校另行制定办法适时实施。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者,学校依据岗位设置与需求,进行聘任,聘期内享受相应岗位待遇,起聘时间参照同批次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三条 聘任在管理岗位上的人事代理人员,可参照在编的管理职员职级晋升条件进行晋升。在学校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定为人事代理职员九级。人事代理职员八级、人事代理职员七级、人事代理职员六级、人事代理职员五级,晋升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另行制定。受聘到管理职员岗位人事代理人员,学校依据岗位设置与需求,进行聘任,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赋予一定的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入校工作前如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学校依据岗位设置与需求,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章 考核和续聘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采用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合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与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均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进行考核评优。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人事代理人员续聘、晋升、工资发放、奖励等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试用期考核由学校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考察人事代理人员是否胜任工作、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考核和续聘

(一)根据学校人事代理制度实施情况,对于A类人事代理人员、B类人事代理人员分别制定考核要求,进行合同期满考核,合同期满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次,具体考核要求另行制定。

(二)A类、B类人事代理人员合同期满考核达不到“合格”等次,不再续聘。B类人事代理人员合同期满考核达到“优秀”等次,下一个聘期可按照A类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续聘。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学校、校属单位、人事代理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进修学历、学位的;

(三)合同期内,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四)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应聘时隐瞒或虚报情况,聘用后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六)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者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的;

(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职业道德以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服务期未满,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其相关程序及违约责任等按照《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服务期管理规定(暂行)》(校人事〔20207)、《淮南师范学院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校人事〔202030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