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人事调配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2-05-27浏览次数:977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人员调配程序,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配范围及原则

第一条人事调配包括人员进入(含调入及公开招聘)、人员调出(辞职)、校内调配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人事调配工作应按照国家和安徽省关于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岗位数和人员结构比例内,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依法办事的原则。人事调配要充分听取用人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意见,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凡经学校研究决定的人事调配事宜,个人和单位必须服从。

二、人员进入

第四条招聘和选调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调入人员原则上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公开招聘原则上以博士研究生为主,个别紧缺专业也可接收品学兼优的硕士研究生。其他人员须在编制(岗位)空缺且急需的情况下方可调入。

第六条除政策规定或学校急需人才外,学校不解决夫妻分居和家属随调。对符合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调家属的年龄、学历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公开招聘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按照《淮南师范学院人才引进办法(暂行)》(校人事〔201838号)、《淮南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暂行)》(校人事〔201941)等文件执行。

三、人员调出(含辞职)

第八条调离学校是指非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本人申请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程序,包括调离和辞职。

第九条申请调出(辞职)人员,原则上应在来校后服务期已满的情况下提出,否则应同时提交违约处理申请书,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条办理程序为: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连同接收单位商调函交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级以上干部、博士或副高以上人才须报学校党委会研究,科级及以上干部办理调出手续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学校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调出(辞职)人员,须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有关调动手续,调动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即列编外,担任领导职务的同时免去领导职务。在此期间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享受同岗职工的待遇,逾期未办妥者按待岗处理。

第十二条申请调出(辞职)人员,对夫妻同调我校、学校为其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安排工作的,除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的调动外,如作为人才引进的一方调离(辞职)的,其配偶必须离开学校,并均须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对服务期未满(含学校派出培训等原因累加的年限)又坚持调出者,违约责任按《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服务期管理规定(暂行)》(校人事〔20207号)文件执行,向学校缴纳补偿费、学校其派出进修、提高学历支付的各项费用及人才引进所支付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

第十四条在未办妥调离或辞职手续之前,必须坚持正常工作,否则按规定扣发津贴和工资。超过三个月未办妥调离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人员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如果违反学校教职工服务期等有关规定的,学校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校内调配

第十五条校内调配应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队伍结构、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编余人员向缺编单位流动,调剂余缺,减少冗员。

第十六条校内转岗条件。各类岗位人员校内调配均应在有空缺编制(岗位)的情况下有序、规范开展。申请转岗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岗位转入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的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且符合当年所转入专业引进教师(含人事代理计划)的学历学位等条件要求。其他岗位转入专业技术辅助岗位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或满足所转入岗位当年招聘计划条件。

2.管理服务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入管理服务岗位,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为机关党政部门管理服务岗位的,一般应具有管理工作经历;转入党委部门工作的,原则上须是中共党员。

3.辅导员岗位。辅导员岗位的转入转出,另行制定文件。

第十七条校内调动方式。校内调动采取组织调整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报人事处,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面向校内人员进行公开招聘或直接调配,校内人员调动每年视情况于学期结束前(6  月、12  月)集中组织1  2  次。

第十八条管理与审批。校内人员调动按照调动性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审批。

1.校内调动应事先征询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2.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动由组织部牵头负责管理,会商有关部门后,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转到非管理岗位的应及时免职。

3.非科级以上干部且不涉及岗位性质变更的校内流动,由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领导审批。

4.涉及岗位性质变更的校内人员流动均应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其中涉及科级以上干部、博士或副高以上人才的提请党委会审定。

5.调到新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工作满四年后方可申请变动岗位。

第十八条调入人员(含公开招聘)在调入前已明确岗位的,除特殊情况外,至少工作四年才能调整岗位。校内调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应及时办理完成交接手续并到岗。各单位内部人员调整岗位的,须报人事处备案。科级及以上干部调整岗位的,须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按照规定程序对工作人员进行校内岗位调整后,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服从调配。对不服从调配的单位、不按时上班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